当前访客身份: 游客  登录注册 收藏本站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电梯安全> 安全常识
安全常识

法规论坛第八十一期:《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发布时间: 2020-10-15 浏览次数:3379

法规论坛第八十一期:《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条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维护保养的范围: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的活动;包括裁剪、调整悬挂钢丝绳,不包括上述安装、改造、修理规定的内容。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缓冲器、梯级、踏板、扶手带、围裙板等实施的作业视为维护保养。

一、本条第一项是关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定性为违法分包:(1)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维护保养包给个人的;(2)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维护保养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3)维护保养单位将维护保养交由其他具备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的;(4)维护保养单位将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工程以劳务形式分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转包、分包行为。

本项需要注意的一是这是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处罚;二是维护保养单位是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才能适用本条如不具备相应资质应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三是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款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项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三个层次: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全国咨询热线
0451-85717538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华山路10号万达商务楼1栋205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技术协会 备案号:黑ICP备1700627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