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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常识

法规论坛第八十期:《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款

发布时间: 2020-09-11 浏览次数:3502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处罚:

(七)发现乘客被困电梯后,未按照规定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现场救援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条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七、本条第七项是关于电梯使用单位在乘客被困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电梯使用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电梯使用单位知道乘客被困电梯后,未能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现场救援的。本款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是电梯救援的责任主体是电梯使用单位,二是电梯使用单位不能自行组织救援,三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救援。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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