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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常识

法规论坛第七十九期:《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款

发布时间: 2020-08-27 浏览次数:3523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予以处罚:

(六)未按照规定处理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安全投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条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本条第六项是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处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未及时处理小区居民对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并做出记录的。此处的及时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个层次: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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