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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常识

法规论坛第七十八期:《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发布时间: 2020-08-21 浏览次数:3465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处罚:

(五)未按照规定在居民住宅小区内公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条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本条第五项是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后公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在维护保养后,未在居民住宅小区内及时公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或者维护信息不全,缺少维护保养单位、联系电话、人员、内容、时间等。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个层次: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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