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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常识

法规论坛第七十七期:《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发布时间: 2020-08-10 浏览次数:3591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处罚:

(四)电梯出现故障、停电、发生异常情况或者遇水灾、火灾、地震等突发性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条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本条第四项是关于使用单位在发生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使用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出现故障、停电、发生异常情况或者遇水灾、火灾、地震等突发性事件时,未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的。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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