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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常识

法规论坛第八十二期:《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发布时间: 2020-10-15 浏览次数:3502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要求,制订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的,处一万元罚款;

【解读】本条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维护保养的范围: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的活动;包括裁剪、调整悬挂钢丝绳,不包括上述安装、改造、修理规定的内容。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缓冲器、梯级、踏板、扶手带、围裙板等实施的作业视为维护保养。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订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的。这里的要求是指《电梯维保规则》、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中的有关要求制定,要符合实际,并根据电梯具体使用状况进行调整,但是不得低于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说明的要求。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个层次: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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