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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常识

法规论坛第七十五期:《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发布时间: 2020-08-10 浏览次数:1009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立即应答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条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电梯使用单位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立即应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电梯使用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电梯使用单位所用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无效的,包括设备损坏、接警处无法收到警铃或电话等报警信息、电话无法接通,或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无人接听应答的。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个层次:

1.责令改正。

2.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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