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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发布时间: 2017-12-28 浏览次数:1252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师市各团(场)、各街道、开发区及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师市领导和师市有关部门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团(场)、街道、开发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领导和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诫勉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年度内再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和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和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师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或因工作不实、不力,上级领导或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师市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措施和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单位的约谈。重点是听取被约谈对象对工作任务未完成、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计划、整改措施及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四)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工作不实、不力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五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师市领导、师市组织部门(人事局)、监察部门和安监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一)被约谈人是团(场)、街道、开发区、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师市主要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师市分管组织部门(人事局)、监察部门的师市领导及师市行业分管领导参加;

(二)被约谈人是团(场)、街道、开发区、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师市各行业分管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师市组织部门(人事局)、监察部门和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三)被约谈人为师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师市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师市组织部门(人事局)、监察部门和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被约谈人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师市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师市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

1、原因及处理经过;

2、责任划分;

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三)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师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师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约谈时限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5日内进行;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单位的约谈,在属于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三)对上级党委组织或师市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满后10日内进行;

第八条 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同级或上级党委组织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师市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各团(场)、街道、开发区对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组织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师市安委会将对该责任单位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各行业领域内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事项需要约谈的,师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师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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